【工餘札記】1978 年「香港音樂發展委員會」範圍之討論

在會議之前的一星期,委員會成員收到這份題為《發展書之綱要及範圍》(Outline and Ambit of the Development Plan) 的資料。這份資料之上的信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工餘札記】1978 年「香港音樂發展委員會」範圍之討論

【札記前言】以往的工作,一直在繁忙與衝刺之間遊走,很多有價值的東西,都在不經意間流逝。當時給自己的藉口,就是「手停口停」,不能花太多時間在沒有直接生產價值的事物上。當現在大家都「手停」,我能慶幸還在工作之餘,應當多思考要在這時間,學些什麼、做些什麼。這段時間期間,我開始了較長遠與費神的寫作計劃,而且我全職的工作也相當費神。所以,這個《工餘札記》,希望在我專注這些工作之餘,能在想起之間,花一個小時左右,寫一篇短文,希望填補這些空白。這些短文,並無組織,也沒有太多時間花在校對之上,引文及原初文獻之引用,也較為草率,並未一一合於典章。謹此希望各位諒解之餘,如有人希望補遺,亦相當歡迎。 — — 胡銘堯

1979 年 1 月 8 日,音樂事務統籌處召開了 「表演藝術發展計劃」發展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其會議結論,認定了當年政府以音樂為先的政策,但亦得照顧其他表演藝術之發展。於是,音樂發展成為一章,而其他表演藝術之發展建議,則另章草擬。

在會議之前的一星期,委員會成員收到這份題為《發展書之綱要及範圍》(Outline and Ambit of the Development Plan) 的資料。這份資料之上的信件,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是委員會的名字,仍為「香港音樂發展委員會」。這意味着委員會的成員,其召集的目的,是為發展音樂而來。這班委員,雖以政府部門首長為主,但他們將於稍後同意香港得發展的,不單是音樂,而是香港的表演藝術。

第二,要發展表演藝術的聲音,其實先於這委員會成立的日子,已經發出。文件的第三段提到,「但是,在草擬這綱要的草稿之際,有建議提出這發展計劃,應包涵諸如芭蕾舞、舞蹈及其他如戲劇、木偶戲、電影及其他民間藝術的表演藝術。」(“However, since preparation of the draft outline, it has been suggested that the Plan could be extended to cover ballet and dance and possibly also other performing arts such as drama, puppet-shows, films and various other forms of folk arts.”)¹

所以,委員會在首次會議花時間討論的,不單是綱要,而是這發展計劃應有的範圍。至於因着什麼類型的聲音,而要討論發展其他表演藝術,這信件並未有提及。這也可以是值得研究的課題。

由於這是由音樂事務統籌處 (Music Administrator’s Office) 主理的委員會,所以統籌處「事先聲明」,辦事處只有一名高級行政主任 (SEO) 以及兩位行政主任 (EO) 參於這發展計劃。擴展範圍的首要問題,就是人手在以後的會議,委員會還會提到專家、以至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所需之資源。但這只一頁的「前言」信件,如此提出這限制,現可稱為「戴定頭盔」,人手或會影響計劃執行的時間。

這信件以後附有一相當詳細的現況參考。後文再續。

資料來源:政府檔案處

¹ “Planning Committee on the Development Plan for Music in Hong Kong: Committee Paper №3/79.” Government Records Service, Hong Kong (HKRS457–3–138)